蚌埠淮上区法院判决: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商业三者险,赔付113万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3万。2025年10月深夜,刘某(化名)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徽省蚌埠市某路段时,与前方违反禁令标志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刘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超速行驶、疏于观察路面,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案对同类保险拒赔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案号:(2026)皖0311民初1646号)

案情简介

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的,若免责条款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赔付。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3万。2025年10月深夜,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徽省蚌埠市某路段时,与前方违反禁令标志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刘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超速行驶、疏于观察路面,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18万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免责为由拒绝全额赔付。

双方争议

保险公司主张三点理由:第一,肇事车辆从事超限大件运输,未告知保险公司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商业三者险依法免赔。第二,死者刘某户籍在安徽省,应按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三,挂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超赔险应与商业三者险按比例分摊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评析

代理本案的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该案后表示,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一,交警部门已明确认定事故原因是驾驶员违规停车及车辆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与车辆装载货物类型无关,本案不存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主张的“改变使用性质”缺乏证据支持。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原告提交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亦在浙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标准计算。浙江省的赔偿标准高于安徽省,应当按照浙江省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三,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足额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依法优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挂车方的责任已由牵引车一方承担,不应再行分摊。

判决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免责条款效力、赔偿标准适用和责任划分。

第一,交警部门已明确认定事故原因是驾驶员违规停车及车辆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与车辆装载货物类型无关,本案不存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主张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免责”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其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原告提交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亦在浙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标准计算。浙江省的赔偿标准高于安徽省,应当按照浙江省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三,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足额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依法优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挂车方的责任已由牵引车一方承担,不应再行分摊。

案件案号:(2026)皖0311民初1646号。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解读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同时提醒,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驾驶员违法行为援引免责条款,但该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仍需履行。根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何帆律师团队长期办理全国保险拒赔案件。

该案涉及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商业险合法吗?

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免责,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存在使用性质改变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二是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事故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关,或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按外地标准计算吗?

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标准计算。本案中,刘某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浙江省的赔偿标准高于安徽省,法院支持按浙江省标准计算。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顺序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优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何帆律师提醒,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中,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仍需履行。

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中,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核心争议焦点。在车险纠纷中,事故责任认定和免责条款效力是核心争议焦点。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条款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新闻报道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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